国家能源局发布实施意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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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能源局发布实施意见!
6月3日,国家能源局发布(fābù)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(guǎnlǐ)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》。
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更好服务新型(xīnxíng)电力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
(国能发资质﹝2025﹞41号(hào))
电力业务资质许可(xǔkě)管理(guǎnlǐ)(以下简称资质许可管理)是我国电力市场准入监管的关键环节,多年来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、促进电力生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(zuòyòng)。为进一步深化(shēnhuà)资质许可管理,更好(gènghǎo)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《电力监管条例》等有关(yǒuguān)法律法规,提出以下实施意见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(guànchè)党的(de)二十届二中、三中全会(sānzhōngquánhuì)精神,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,立足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实际,完善制度机制、强化管理举措、提升服务水平,充分发挥资质(zīzhì)许可管理功效,为构建开放透明、规范有序、平等竞争(píngděngjìngzhēng)、权责清晰、监管有力的电力市场准入管理体系,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(tígōng)有力支撑。
二、完善制度规范,优化(yōuhuà)电力市场准入环境
(一)优化资质许可管理制度。支持电力(diànlì)领域新模式、新业态创新发展,除另有规定外,原则上(yuánzéshàng)将分布式光伏、分散式风电、新型储能、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(jīngyíng)主体纳入电力业务许可豁免范围。合理压减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等级,科学调整准入条件标准,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,推动(tuīdòng)行业高质量(gāozhìliàng)发展。
(二)完善持证企业权利义务。紧扣(jǐnkòu)新型电力系统建设(jiànshè)发展要求,健全(jiànquán)完善许可证载明的持证企业权利义务,重点包括落实产业政策及电力规划,遵守项目(xiàngmù)核准(备案)制度要求,执行电力运营规则和价格政策,履行社会普遍服务义务,规范市场退出等方面内容。配套编制监管法规和相关政策适用(shìyòng)指引,进一步增强(zēngqiáng)持证企业依法经营意识,筑牢资质许可管理制度体系。
三、依法强化监管,增强资质许可管理功效(gōngxiào)
(三)加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(xǔkě)管理。各地(gèdì)未纳入电力业务许可豁免范围的新建发电机组,应在完成启动试运行工作后3个(gè)月内(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应当(yīngdāng)在并网后6个月内)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(发电类),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;关停(guāntíng)的煤电机组(含(hán)应急备用电源)应及时办理许可变更或注销(zhùxiāo)手续。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(以下简称派出机构)要结合辖区实际,加强发电机组持证运营情况监督排查,对无证或未经许可并网发电的,依据《电力监管条例》《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》进行(jìnxíng)处理。
(四)强化(qiánghuà)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。持证输电企业主网架新建、改建输电线路或变电设施投入运营,以及主网架输电线路或变电设施终止运营的,应严格按照《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》有关要求(yāoqiú),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机构申请(shēnqǐng)办理许可事项变更(biàngēng)。未(wèi)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的,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,并可向社会公告。
(五)完善(wánshàn)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。供电营业区的设立、变更应按照《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》有关要求(yāoqiú),由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审查(shěnchá)批准后(hòu),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(供电类)。供电企业(不含增量配电企业)申请办理供电营业区设立、变更业务的,派出机构应在受理后,及时将申请材料发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开展会同审查,并在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(xìtǒng)(xìnxīxìtǒng)(以下(yǐxià)简称资信系统)中记录审查意见;相关许可办理流程原则上采用一般程序,办理时限最长(zuìzhǎng)不超过45个工作日。
(六)保障增量配电企业(qǐyè)许可权益(quányì)。根据《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》,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(供电类)的增量配电企业,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内配电网投资建设(jiànshè)及经营管理权利。相关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平无歧视(qíshì)提供电网互联服务;其他企业不得在已取得许可的增量配电区域内发展(fāzhǎn)新用户。
(七)加强承装(修(xiū)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管理。各派出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企业许可条件(tiáojiàn)保持情况的常态化监管,对专业人员等发生变动、已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持证企业,应要求其及时整改;对整改后(hòu)仍未达到(dádào)许可条件标准的,应重新核定许可等级或依法注销许可证。加大对虚假承诺、出租出借资质等典型(diǎnxíng)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,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的各类问题(wèntí),切实做到(zuòdào)既“放得活”又“管得住”。
(八)推动电网工程市场公平(gōngpíng)开放。电网企业要按照内外一致原则,健全完善电网工程市场公平竞争制度措施,严格(yángé)落实国家招标(zhāobiāo)投标相关法规(fǎguī)政策,推动电网工程竞争性施工业务向各类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公平开放。
(九)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。各派出机构根据电力行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,按照持证企业不同(bùtóng)信用等级,深入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,规范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,依法实施守信(shǒuxìn)激励(jīlì)和失信惩戒(chéngjiè),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。
四(sì)、提升服务水平,践行“高效办成一件事”
(十)强化(qiánghuà)许可(xǔkě)服务数字赋能。融合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(děng)技术,持续优化资信系统智慧监管功能,实现对(duì)各类许可申请关键(guānjiàn)信息的自动核对和筛查预警;进一步拓展相关行政信息归集渠道,扩大许可数据共享范围;全面推广许可电子证照应用和互通互认,方便企业群众“亮证、用证(yòngzhèng)、验证”;加大对许可信息数据的安全保护力度,全面提升资质许可管理数字化、智慧化水平。
(十一)推进许可(xǔkě)(xǔkě)服务(fúwù)提质增效。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许可流程、审查标准(biāozhǔn)、服务规范等标准化制度,确保全国范围内各类资质许可业务无差别、同(tóng)标准、高效率“一网通办”;进一步增强主动服务、靠前服务意识,重点为大型风光基地、跨区域特高压输变电线路、系统支撑性电源等重大项目,提供一站式“快优通道”许可办理(bànlǐ)服务,最大(zuìdà)限度简化申请材料、压缩办理时限、提升服务水准,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。
五、加强组织(zǔzhī)保障,推进工作落实
(十二)健全协调机制。国家能源局加强与相关部门(单位(dānwèi))在政策对接、信息共享、系统(xìtǒng)建设等方面的(de)(de)沟通协调。各派出机构要(yào)健全完善与辖区内省级电力主管部门、有关电力企业及电力用户间的联系协同机制,涉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及变更、延续、注销等行政许可决定,应及时抄送辖区省级电力主管部门。
(十三)压实工作职责。国家能源局加强对资质许可管理的工作指导(zhǐdǎo)和效能评估,统筹(tǒngchóu)推进重点事项,协调处理重大问题。各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辖区资质许可管理,依法依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。省级电力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(zhínéng),做好增量配电(pèidiàn)业务配电区域划分(huàfēn)工作,配合开展供电营业区划分调整、电力市场准入(shìchǎngzhǔnrù)协同监管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工作。各类持证企业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,严格遵守资质许可管理各项(gèxiàng)制度要求,共同维护电力市场准入秩序。
(十四)加强工作监督(jiāndū)。国家能源局电力(diànlì)业务资质管理中心(guǎnlǐzhōngxīn)要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机构资质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(zhǐdǎo),健全完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和许可审查工作依法合规情况抽查机制。各(gè)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辖区资质许可管理的日常行政监督,在受理、审查、决定等各环节,严格做到标准统一、程序规范(guīfàn)、全程留痕,着力防范化解风险,不断提升工作质效和服务水平。
2025年4月(yuè)25日
来源: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网站
End
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! 出品 | 中国能源报(ID:cnenergy) 编辑丨闫志强


6月3日,国家能源局发布(fābù)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(guǎnlǐ)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》。

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更好服务新型(xīnxíng)电力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
(国能发资质﹝2025﹞41号(hào))
电力业务资质许可(xǔkě)管理(guǎnlǐ)(以下简称资质许可管理)是我国电力市场准入监管的关键环节,多年来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、促进电力生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(zuòyòng)。为进一步深化(shēnhuà)资质许可管理,更好(gènghǎo)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《电力监管条例》等有关(yǒuguān)法律法规,提出以下实施意见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(guànchè)党的(de)二十届二中、三中全会(sānzhōngquánhuì)精神,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,立足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实际,完善制度机制、强化管理举措、提升服务水平,充分发挥资质(zīzhì)许可管理功效,为构建开放透明、规范有序、平等竞争(píngděngjìngzhēng)、权责清晰、监管有力的电力市场准入管理体系,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(tígōng)有力支撑。
二、完善制度规范,优化(yōuhuà)电力市场准入环境
(一)优化资质许可管理制度。支持电力(diànlì)领域新模式、新业态创新发展,除另有规定外,原则上(yuánzéshàng)将分布式光伏、分散式风电、新型储能、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(jīngyíng)主体纳入电力业务许可豁免范围。合理压减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等级,科学调整准入条件标准,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,推动(tuīdòng)行业高质量(gāozhìliàng)发展。
(二)完善持证企业权利义务。紧扣(jǐnkòu)新型电力系统建设(jiànshè)发展要求,健全(jiànquán)完善许可证载明的持证企业权利义务,重点包括落实产业政策及电力规划,遵守项目(xiàngmù)核准(备案)制度要求,执行电力运营规则和价格政策,履行社会普遍服务义务,规范市场退出等方面内容。配套编制监管法规和相关政策适用(shìyòng)指引,进一步增强(zēngqiáng)持证企业依法经营意识,筑牢资质许可管理制度体系。
三、依法强化监管,增强资质许可管理功效(gōngxiào)
(三)加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(xǔkě)管理。各地(gèdì)未纳入电力业务许可豁免范围的新建发电机组,应在完成启动试运行工作后3个(gè)月内(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应当(yīngdāng)在并网后6个月内)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(发电类),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;关停(guāntíng)的煤电机组(含(hán)应急备用电源)应及时办理许可变更或注销(zhùxiāo)手续。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(以下简称派出机构)要结合辖区实际,加强发电机组持证运营情况监督排查,对无证或未经许可并网发电的,依据《电力监管条例》《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》进行(jìnxíng)处理。
(四)强化(qiánghuà)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。持证输电企业主网架新建、改建输电线路或变电设施投入运营,以及主网架输电线路或变电设施终止运营的,应严格按照《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》有关要求(yāoqiú),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机构申请(shēnqǐng)办理许可事项变更(biàngēng)。未(wèi)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的,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,并可向社会公告。
(五)完善(wánshàn)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。供电营业区的设立、变更应按照《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》有关要求(yāoqiú),由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审查(shěnchá)批准后(hòu),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(供电类)。供电企业(不含增量配电企业)申请办理供电营业区设立、变更业务的,派出机构应在受理后,及时将申请材料发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开展会同审查,并在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(xìtǒng)(xìnxīxìtǒng)(以下(yǐxià)简称资信系统)中记录审查意见;相关许可办理流程原则上采用一般程序,办理时限最长(zuìzhǎng)不超过45个工作日。
(六)保障增量配电企业(qǐyè)许可权益(quányì)。根据《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》,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(供电类)的增量配电企业,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内配电网投资建设(jiànshè)及经营管理权利。相关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平无歧视(qíshì)提供电网互联服务;其他企业不得在已取得许可的增量配电区域内发展(fāzhǎn)新用户。
(七)加强承装(修(xiū)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管理。各派出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企业许可条件(tiáojiàn)保持情况的常态化监管,对专业人员等发生变动、已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持证企业,应要求其及时整改;对整改后(hòu)仍未达到(dádào)许可条件标准的,应重新核定许可等级或依法注销许可证。加大对虚假承诺、出租出借资质等典型(diǎnxíng)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,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的各类问题(wèntí),切实做到(zuòdào)既“放得活”又“管得住”。
(八)推动电网工程市场公平(gōngpíng)开放。电网企业要按照内外一致原则,健全完善电网工程市场公平竞争制度措施,严格(yángé)落实国家招标(zhāobiāo)投标相关法规(fǎguī)政策,推动电网工程竞争性施工业务向各类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公平开放。
(九)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。各派出机构根据电力行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,按照持证企业不同(bùtóng)信用等级,深入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,规范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,依法实施守信(shǒuxìn)激励(jīlì)和失信惩戒(chéngjiè),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。
四(sì)、提升服务水平,践行“高效办成一件事”
(十)强化(qiánghuà)许可(xǔkě)服务数字赋能。融合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(děng)技术,持续优化资信系统智慧监管功能,实现对(duì)各类许可申请关键(guānjiàn)信息的自动核对和筛查预警;进一步拓展相关行政信息归集渠道,扩大许可数据共享范围;全面推广许可电子证照应用和互通互认,方便企业群众“亮证、用证(yòngzhèng)、验证”;加大对许可信息数据的安全保护力度,全面提升资质许可管理数字化、智慧化水平。
(十一)推进许可(xǔkě)(xǔkě)服务(fúwù)提质增效。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许可流程、审查标准(biāozhǔn)、服务规范等标准化制度,确保全国范围内各类资质许可业务无差别、同(tóng)标准、高效率“一网通办”;进一步增强主动服务、靠前服务意识,重点为大型风光基地、跨区域特高压输变电线路、系统支撑性电源等重大项目,提供一站式“快优通道”许可办理(bànlǐ)服务,最大(zuìdà)限度简化申请材料、压缩办理时限、提升服务水准,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。
五、加强组织(zǔzhī)保障,推进工作落实
(十二)健全协调机制。国家能源局加强与相关部门(单位(dānwèi))在政策对接、信息共享、系统(xìtǒng)建设等方面的(de)(de)沟通协调。各派出机构要(yào)健全完善与辖区内省级电力主管部门、有关电力企业及电力用户间的联系协同机制,涉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及变更、延续、注销等行政许可决定,应及时抄送辖区省级电力主管部门。
(十三)压实工作职责。国家能源局加强对资质许可管理的工作指导(zhǐdǎo)和效能评估,统筹(tǒngchóu)推进重点事项,协调处理重大问题。各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辖区资质许可管理,依法依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。省级电力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(zhínéng),做好增量配电(pèidiàn)业务配电区域划分(huàfēn)工作,配合开展供电营业区划分调整、电力市场准入(shìchǎngzhǔnrù)协同监管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工作。各类持证企业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,严格遵守资质许可管理各项(gèxiàng)制度要求,共同维护电力市场准入秩序。
(十四)加强工作监督(jiāndū)。国家能源局电力(diànlì)业务资质管理中心(guǎnlǐzhōngxīn)要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机构资质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(zhǐdǎo),健全完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和许可审查工作依法合规情况抽查机制。各(gè)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辖区资质许可管理的日常行政监督,在受理、审查、决定等各环节,严格做到标准统一、程序规范(guīfàn)、全程留痕,着力防范化解风险,不断提升工作质效和服务水平。
2025年4月(yuè)25日
来源: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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